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漳州市科環(huán)檢測技術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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龍文一中改擴建項目(一期)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案公示

日期:2025-5-24 瀏覽:1251


龍文一中改擴建項目(一期)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案公示

項目名稱

龍文一中改擴建項目(一期)地塊

公示單位

漳州市龍文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

地塊基本信息

公示類別

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第階段

現(xiàn)狀用地類型

農用地、工業(yè)用地、村莊建設用地、中小學用地

公示時長

15

公示時間

2025-5-242025-6-8

行政區(qū)劃

福建省-漳州市-龍文區(qū)

地塊面積(m2)

70985.97

地塊規(guī)劃用途

中小學用地(A33

地塊詳細地址

龍文區(qū)漳華東路以南、東環(huán)城路以西

經度

E117.739718°

緯度

N24.514601°

報告編制信息

調查起止時間

2025-12025-5

報告編制單位名稱

漳州市科環(huán)檢測技術有限公司

聯(lián)系人

林若凡

聯(lián)系電話

0596-2183636

編制單位詳細地址

漳州市龍文區(qū)龍騰北路40號漳州市杭星電器有限公司104

土壤是否超標

土壤超標污染物名稱

/

地下水是否超標

地下水超標污染物名稱

/

公示授權信息

信息反饋聯(lián)系人

/

信息反饋聯(lián)系人電話

/

土地使用權人信息

土地使用權人類型

企業(yè)

土地使用權人

漳州市龍文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

土地使用權人詳細地址

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(qū)漳華東路151號東裕花園11單元402

龍文一中改擴建項目(一期)地塊位于龍文區(qū)漳華東路以南、東環(huán)城路以西,調查地塊歷史上原為農用地、工業(yè)用地、村莊建設用地、中小學用地,現(xiàn)變更為中小學用地(A33)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要求:“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按照規(guī)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”

為了解龍文一中改擴建項目(一期)地塊的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狀況,受漳州市龍文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的委托,漳州市科環(huán)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承擔了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現(xiàn)將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情況予以公示。

一、項目概況

龍文一中改擴建項目(一期)地塊位于龍文區(qū)漳華東路以南、東環(huán)城路以西,地塊為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117.739718°、北緯24.514601°。調查地塊東至東環(huán)城路,西至福歧北路,南至校前小路,北至漳州市華毅五金有限公司、部隊用地。

二、調查結果

本次調查在調查地塊內共設置了22個土壤監(jiān)測點位(1個對照點)、5個地下水監(jiān)測點位(1個對照點)。現(xiàn)場共采集土壤樣品84個(其中9個為平行樣),土壤檢測項目包括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表1中的45+甲醛、總石油烴、pH、銀、鋅,共計50項。地下水檢測項目包括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表1項目(除放射性外)37+二甲苯、總石油烴、銀、鎳,共計41項。

土壤各點位重金屬均有檢出,但均低于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》(GB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篩選值、深圳市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》(DB4403/T 67-2020)第類用地篩選值。揮發(fā)性有機物僅有氯仿、苯、乙苯、苯乙烯、甲苯、間,對-二甲苯、鄰-二甲苯、二氯甲烷等八項有檢出,但均低于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》(GB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篩選值,半揮發(fā)性有機物均未檢出。

地下水檢測指標濃度均符合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中類水質標準,石油烴符合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》(滬環(huán)土〔202062 號)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,臭和味、肉眼可見物、石油烴(C10-C40)、鉛、六價鉻、陰離子表面活性劑、鋁、氰化物、銀、鎳、三氯甲烷(氯仿)、四氯化碳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未檢出均未檢出

調查地塊嚴格按照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》(HJ 25.1-2019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(jiān)測技術導則》(HJ 25.2-2019)等國家技術規(guī)范和相關導則開展環(huán)境調查,調查結果顯示,該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,調查區(qū)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對地塊造成影響,地塊的環(huán)境狀況可以接受,根據(jù)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》(HJ 25.1-2019),場地調查工作到該階段(第二階段初步采樣分析)結束,無需開展下一階段的采樣調查。